资格后审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经理资格: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或小型项目管理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投标单位不在《扬州市2016年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中黄牌、红牌企业与个人限制招投标活动期限内;投标单位未有因疑似围标串标不良行为在各级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期内。
(7)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8)投标建造师无在手工程证明;
(9)投标保证金提交须满足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
(10)提交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检察机关出具(或在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打印的)的截止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两个月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且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11)提供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内企业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提供省建设厅发放并经扬州市建管处签章登记的信用管理手册;
(12)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7年7月至 2017年12月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报名项目经理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1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14)有土方外运作业的,应承诺选择符合条件的渣土运输单位;
(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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